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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延期交房在大连应该如何处理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倘若房屋交付之期出现延迟情况,购房者有权向房地产开发商发出书面敦促,以提醒其及时履行相关义务;倘如紧随催告之后,仍旧无法在三个月之内顺利完成房屋交付手续,那么购房者便有资格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该项房屋买卖合同并索赔因此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然而,在相关法律对此事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并无对这一问题达成明确共识的前提下,当守约方已经发出相关催告时,解除权的行使期限通常会被设定为三个月;如果守约方并未采取任何催告措施,那么解除权人应当自其知晓或应当知晓解除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享有行使此类权利的机会;若超过上述期限仍然没有行使撤销权,那么该权利将逐渐丧失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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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4:4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