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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购商品房要求进户纠纷怎么处理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在涉及到两份合同均未完全达到预期效果的情况之下,我们应当坚守并主张实行先前签署的合同原则来解决相关的争议问题。这就意味着,假使存在一份日期早于另一份的买卖合同,那么自该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合同中所约定的买方即拥有了获取标的物所有权的法定权利。然而,若是后签订的那份买卖合同,尽管购货方暂时不具备物权,但他们依然保留着向卖方要求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合法权益。其次,在符合上述前提条件的一种特定情境之中,倘若其中一位购货方已经顺利地获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此时我们主张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物权优先”原则。此外,针对在上述两种情形之外的其他可能选择,例如,当购货方尚未实际取得其已预定物品的所有权的时候,或者当双方当事人都尚未启动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之际。我们建议应当依据“先占有权主义”的原则进行处理。基于此,若有任何一方因未能依照双方签署的协议履行合同义务而引发的纠纷,那么便需对责任方追究其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乃至支付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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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10:3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