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肥安置房一房两卖购房者如何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在两份交易合同皆未得到切实履行的情形之下,我们应当始终恪守订立在前的规范准则,也就是说,首先签署了买卖合同的购买者有权利获得所购物品的所有权;反之,后签订买卖合同的购买者则无法获取该合同项下的标的物所有权,但是他们仍然具有向卖方索取违约赔偿的法律权益。
2.如果其中一位购买者已经成功地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我们就应该坚决维护物权优先的基本原则。 3.当两位购买者都尚未实际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时,我们应当坚守占有在先的原则。 4.若有一方当事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应的义务,那么我们就必须坚持履行在先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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