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弃贷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房屋交付方面的宽展期间无效的规定,乃是源自于商品房销售合同或者相关的补充协议之中所包含的免除责任条款,亦即通常所谓的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中的免除责任条款。然而,免除责任条款的设立实际上是存在着特定前提条件的,这个条件便是必须“采取合理可行的方式来提醒对方留意”以及“根据对方明确表达的需求,对此类条款进行详细解释和说明”。若开发商未能提供任何有效的证明材料来证实其已经切实履行了上述义务,那么依照法律规定,此类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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