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镇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要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购房定金退还事宜,基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之具体规定,精细划分为以下两大层面:一方面,在收受定金的一方严格遵照双方当事人事先达成的协议内容,完全履行了有关合同义务的前提之下,原本支付给对方的定金可据此视为已经全额归还给收款方或者作为其应支付对应房屋价格款项的部分补偿费用;另一方面,倘若收款方未能遵守合同约定,从而导致合同无法按原计划继续执行,那么其必须向已支付定金的一方双倍返还所收取的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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