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延期交付属于消费欺诈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假设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约定的期限履行交房义务,这无疑将构成了买卖协议中所规定的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依照这个事实,买房人可以依法追究该企业应当承受的法律责任。在此种状况下,如果经过合理的通告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仍然不能够在三个月内按约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房屋,并且也没有提供明确且合法的理由或解释,那么作为卖方的买房人便有权依据法律法规来解除这份已经签订的买卖协议,并向该企业追偿由此而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然而,假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过相同的催告程序之后,能够按时在三个月内交付房屋,那么买房人将失去解除协议的权利,但是却有资格向该企业索要逾期交付期间所产生的损失赔偿金,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