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还债大兴男子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一房两售"引发的纷争,在面临的状况不同的前提下,应对矛盾进行对应的妥善处置:鉴于合同覆行完毕之后新订立的合同内容,使得合同中的购房购买人实质上已获取房产所有权。在此种情形之下,前述购房人和后两位购房者所享有的债权性质存在显著差异:后者的购房者已然成为房产的所有人,原因在于其债权已经获得充分实现,因此他所拥有的乃是基于房产所有权的物权债权。原购房人有权依据房屋销售合同向对方提出债权主张。债权请求权主要涉及到对出卖方的支付款项的请求,尤其是对债权人的受偿权益。若对销售标的物并无直接掌控及排他性的影响力,且债权人的权利未能得到充分满足,则应当承担对买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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