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立约定金能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如果是为了实际履行合约定下的"定金",那么在购房合同中,这种支付方式实际上构成了买卖关系中的主要合同,而其他的附属保障合同则属于附属合同。无论是在合同签署之前还是在签署过程中交付的这笔"定金",都必须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作为前提条件,否则附属合同便无法生效。因此,在正常情况之下,定金是可以由开发商退还给购房者的。然而,如果购房者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履行购房合同,那么所交纳的定金便无法得到退还。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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