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一房多卖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所谓一房多售,即主要表现为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署既定的商品房销售契约起始阶段,再度将此同一房屋出售予另一位购房者。鉴于此类行为显然已明确构成商家对消费者的欺诈行径,因此,受到侵害的购房者除享有解除原有的购买合同并向其主张损害赔偿之权能之外,更具备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当于其已支付房款金额两倍的罚款之权力。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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