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房方违约定金能否要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交易的一方无缘无故地违反了已签署的合约规定时,另一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解除该订单;但倘若相关责任方为买方,则其不得再提出退还定金钱项的请求。在上述前提下,符合要求退还定金条件的具体场景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首先,在预定的交易阶段内,只要买卖双方都严格按照事先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那么这笔定金就应该视作货款的替代支付方式或者直接将其原封不动地还给买方;其次,由于不可预见和无法避免的突发因素(诸如自然灾害等)导致双方无法完成正式的合同签署过程,或者双方对协议条款及补充协议内容在理解上出现分歧,从而使得合同无法顺利缔结并且责任并不完全在于任何一方的情况下,此时,定金是有可能被全额退还的。此外,如果卖方单方面违背了合同约定,导致整个交易无法正常推进,那么买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双倍金额的定金以作为相应的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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