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贷款存在面积差如何解决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房屋交易中,如果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低于百分之三,那么根据合同规定的价格进行精确结算,即遵循“多退少补”的原则。在此情况下,倘若购房者提出解约请求,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然而,若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高于百分之三,购房者有权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并且可以获得到期支付给开发商的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赔偿。但是,如果购房者坚持继续履行合同,那么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就应由开发商承担。
另一方面,如果房屋的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并且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在负百分之三以内,那么由开发商付给购房者这一部分的房价款及其对应的利息。而对于超过负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开发商则需双倍返还给购房者。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九条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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