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第228天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房屋交付出现延期情况,可以向开发商发出相应的敦促函件以期得到妥善解决;倘若在此敦促之后仍然无法在三个月之内完成房屋交付手续,则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该份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由此产生的相关经济损失。然而,如果法律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未有明确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未能对这一问题达成明确共识,那么在守约方提出催促通知之后,解除权的合理行使期限通常会被设定为三个月;若守约方未能采取任何催促措施,则解除权人应当有权自其知晓或应当知晓解除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此类权利;若超过上述期限仍未行使撤销权,则该权利将逐渐丧失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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