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定金收据要收回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普通的房产交易过程之中,买卖双方通常习惯于在正式签订购房合同时先行签署一份认购协议或者认购书。当双方最终完成正式购房合同的签署之后,开发商通常会选择回收认购书,仅留下当初在签署认购书时所收到的定金收据,用以作为支付购房款项的重要凭证。在此需要特别强调,以上论述仅适用于正式合同的签署环节。以下是关于认购书保管、效力以及预售许可证等相关问题的详细解析:1.认购书并不需要返还给开发商进行保存,而应该由购买方依据自身情况自行妥善保管。无论购买方是否已经全额支付了房屋总价,只要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开发商就必须按照约定向购买方提供一份完整的合同文本。2.尽管认购书本身并没有特殊的法律约束力,但它在开发商的签约流程中扮演着类似于档案的角色。一旦正式合同顺利签署完毕,那么认购书的重要性也就随之降低。3.在开发商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将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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