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证官司中如何进行财产保全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按照如下严格规定方可实施财产保全法案:首先,现时情况需要达到紧急性,如果未能实施财产保全程序,必然会对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其次,该项请求必须由与被保全财产存在密切利益关联的人士提交至财产所在地区域的人民法院,而法院自身并没有权利主动采取此类财产保全措施;第三,申请人应当向法院递交充分的担保材料,若无法提供,则法院将有权拒绝其申请;第四,此类案件必须具备给付性质,属于法定给付之诉领域;第五,申请人提出的诉讼必须源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有可能造成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最后,财产保全申请必须于诉讼进行期间提出,经法院核准后,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是否采用诉讼财产保全措施。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法院并未强制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特殊情况并不包含在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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