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两卖够成欺诈罪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发生“一房二卖”的情况并不必然构成诈骗罪。然而,若行为人存在着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从而从购房者手中骗得金钱财产,并具有明显的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和行为表现,那么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特定条件下,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一旦经过法院审理后被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便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具体规定,对其施加相应的刑罚处罚。此外,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三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在尚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次出售给他人的行为,将面临警告、限期改正以及罚款2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行政处罚;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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