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
罪犯是因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而触犯刑律受到监禁处罚的犯罪人,在承受刑罚期间,其法律地位也相应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罪犯仍然是我国的公民,其基本的公民地位并没有丧失。
问题 | 犯罪分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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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刑法》中的使用“犯罪分子”在刑法中是一个使用频率极高的用语,共计有51 处,并且是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的,具体情形是: “犯罪分子”分布的情况为:在第一编总则共计46 处,在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有1 处,在第二章犯罪中有1 处,在第三章刑罚中15 处,在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中28 处,在第五章其他规定中1 处;在第二编分则中则共计只有5 处,具体为第349 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和窝藏、转移、隐藏毒品毒赃罪的规定中3 处,第362 条规定的依照包庇、窝藏罪定罪处罚的规定中1 处,第417 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规定中1 处。可见,“犯罪分子”这一用语在 刑法中被运用于总则与分则的规定之中,尤其在总则刑罚与刑罚具体运用的二章中使用频率极高。 意义一是具有程序意义上的“犯罪分子”概念,在这种意义上使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条文中的语境,具体指代刑事诉讼特定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或者罪犯。如刑法第67 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的“犯罪分子”应是指尚处于侦查阶段事后证明有罪的人。刑法第6 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很显然,这里的“犯罪分子”,应是指处于审判阶段的事后判决有罪的刑事被告人。刑法第71 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很明显,这里的“犯罪分子”是指实施了刑事犯罪行为,已被人民法院判定为有罪的人。第68 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这里的犯罪分子则既可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又可是罪犯。 二是具有实体意义上使用的犯罪分子概念,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犯罪分子是指实施了犯罪的人。如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很显然,这里的“犯罪分子”应是指实施犯罪的人。 三是具有“扩张”意义上的犯罪分子概念。这是指对刑法条文中所使用的犯罪分子,根据立法精神与结合现实情况,应对其作出超过字面意思的扩张解释,即犯罪分子不仅指真正犯了罪的人,还应包括被司法机关列为犯罪嫌疑、事后认定为无罪的人。如刑法第349 条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刑法第417 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很明显,将条文中“犯罪分子”作扩张解释比较合理。 刑法中的“犯罪分子”,在第一种意义上使用的较多,且主要分布在刑法总则刑罚与刑罚具体运用的二章中;第二种意义上使用的较少,主要用于总则中有关犯罪的基本原则、原理的规定之中;而第三种意义上使用的不多,集中于分则的有关具体犯罪的规定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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