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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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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中的使用

“犯罪分子”在刑法中是一个使用频率极高的用语,共计有51 处,并且是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的,具体情形是:

“犯罪分子”分布的情况为:在第一编总则共计46 处,在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有1 处,在第二章犯罪中有1 处,在第三章刑罚中15 处,在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中28 处,在第五章其他规定中1 处;在第二编分则中则共计只有5 处,具体为第349 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和窝藏、转移、隐藏毒品毒赃罪的规定中3 处,第362 条规定的依照包庇、窝藏罪定罪处罚的规定中1 处,第417 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规定中1 处。可见,“犯罪分子”这一用语在 刑法中被运用于总则与分则的规定之中,尤其在总则刑罚与刑罚具体运用的二章中使用频率极高。

意义

一是具有程序意义上的“犯罪分子”概念,在这种意义上使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条文中的语境,具体指代刑事诉讼特定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或者罪犯。如刑法第67 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的“犯罪分子”应是指尚处于侦查阶段事后证明有罪的人。刑法第6 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很显然,这里的“犯罪分子”,应是指处于审判阶段的事后判决有罪的刑事被告人。刑法第71 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很明显,这里的“犯罪分子”是指实施了刑事犯罪行为,已被人民法院判定为有罪的人。第68 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这里的犯罪分子则既可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又可是罪犯。

二是具有实体意义上使用的犯罪分子概念,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犯罪分子是指实施了犯罪的人。如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很显然,这里的“犯罪分子”应是指实施犯罪的人。

三是具有“扩张”意义上的犯罪分子概念。这是指对刑法条文中所使用的犯罪分子,根据立法精神与结合现实情况,应对其作出超过字面意思的扩张解释,即犯罪分子不仅指真正犯了罪的人,还应包括被司法机关列为犯罪嫌疑、事后认定为无罪的人。如刑法第349 条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刑法第417 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很明显,将条文中“犯罪分子”作扩张解释比较合理。

刑法中的“犯罪分子”,在第一种意义上使用的较多,且主要分布在刑法总则刑罚与刑罚具体运用的二章中;第二种意义上使用的较少,主要用于总则中有关犯罪的基本原则、原理的规定之中;而第三种意义上使用的不多,集中于分则的有关具体犯罪的规定之中。

 

犯罪分子相关词条

  • 罪犯

    罪犯是因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而触犯刑律受到监禁处罚的犯罪人,在承受刑罚期间,其法律地位也相应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罪犯仍然是我国的公民,其基本的公民地位并没有丧失。

  • 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 被告人

    被告人是指刑事案件中在审判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在法律上的称谓。

  • 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强制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一部或者全部的财产无偿地收为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在一般情况下,犯罪人不会自动将其被没收的财产交付给人民法院的,若被判处有期徒刑,因人身被羁押,则不可能自动交付,因而,没收财产的刑罚通常都需要进入执行程序强制执行。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具体罪状及刑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 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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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14: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