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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发商跑路停工怎么办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若在房屋之建设过程中遭遇开发商事件下落不明的情况,您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前往房地产开发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具体内容可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此项法规明确指出,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监管。而当地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则负责对其管辖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也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针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便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为,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并且没收所有违法所得,同时还可以对违法所得处以5倍以下的罚款。对于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为,第三十四条规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罚款;如逾期仍未改正,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为,第三十五条规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所有违法所得,同时还可以对违法所得处以5倍以下的罚款。最后,对于未经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行为,第三十六条规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所有违法所得,同时还可以对已收取的预付款处以1%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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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13:4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