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新房产纠纷诉讼如何有效应对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对于涉及房屋作为标的物的所有权确认、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各类民商事争议,包括与房屋紧密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及附属设施等方面的权益纠纷,当事人皆享有直接向各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其次,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产生纠纷,经双方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则应由负责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裁定。如当事人对此裁定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再者,单位内部建设房屋、分配公有住房使用权等事项,均属于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范畴,职工对分房政策存在疑虑或单位分房方案不合理引发的争议,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范围,而应交由本单位或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妥善处理。
法律依据: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五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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