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房的实际面积误差是多少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房屋面积差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出售给购买者的房屋,若其套内使用面积或建筑总面积与双方签署的商品住宅预售/销售合同中所规定的面积存在较大出入时,如合同条款对此未作明确约定或表述模糊不清,则可将面积偏差幅度控制在3%之内作为衡量能否解除合同及对应承担何种责任的基准。其次,若面积差值介于3%之内,购房者需依据合同中的约定价格,并按实际测量到的面积进行计算,同时向开发商支付相应的购房款项,且此理由不得构成解除合同的充分条件。最后,如面积差值超过3%,购房者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购房款项及其产生的利息;若购房者仍决定继续执行合同,则房屋测量得到的实际面积若超过约定的面积3%以上,此时超出部分的所有权应归属于购房者,而对于这部分额外增加的面积,无需再次支付购房款项。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100%合同约定面积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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