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诚意金和购房定金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房地产业的销售与买卖交易过程中,买方为表达自己强烈的购买欲望与出售方婉言约定的“诚意金”,其最终的返还方式应当是直接将资金原数归还给买方,还是按照双倍金额进行赔偿性退款,这取决于对“诚意金”和“定金”两种法律概念的明确区分,并且需要根据双方签订的详细合同条款进行分析判断。简而言之,所谓的“定金”,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在合同正式签署的那一刻或者在合同尚未真正开始执行之前,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额向对方支付的一笔款项。定金所具有的法律性质及其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定金是合同成立的重要凭证。因为定金通常会在合同签署的同时缴纳,这一行为本身就充分证明了合同已经正式生效;其次,定金具有预先支付的性质。由于定金必须在主合同开始履行其义务之前提供,因此它具有提前支付的特征,当主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定金可以被视为商品价值或者作为偿还;再次,定金具有担保的性质。当定金交付之后,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履行债务,他将会面临失去该笔定金或者遭受双倍金额的罚款惩罚,这样做的目的就是通过这种方式督促当事人严格遵守合同,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至于“诚意金”,在大多数情况下,它只是表示双方当事人已经初步达成了签订合同的共识,但是对于合同的具体内容,双方还没有达到完全一致的理解和认识,此时,合同仍然处在要约或者请求承诺的阶段,因此,诚意金只具备建立签约意愿或者预付款的性质。尽管定金和诚意金都是在合同执行前期由一方当事人提前支付给对方的一笔资金,它们都具有提前支付的特点,而且在合同实施完毕后,都可以视为商品价格。然而,两者之间仍有明显的区别。首先,定金是一种保证合同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并确认合同已经成立的保证方式;而诚意金则仅仅是表明了双方有意愿签订合同,但并不意味着这时候合同已经形成;其次,附条件转让定金的协议是从属合同,而诚意金交付的协议往往是为了达成另一个全新的、不同内容的合同,这两个合同之间几乎没有任何的从属关系;再次,定金只有在正式支付后方能发挥作用,而诚意金的协议只要在双方的意向取得一致时即可正式建立;最后,如果在定金支付后,当事人未能如期履行主合同,将会受到相应的违约金处罚;而如果在诚意金交付后,双方并未达成合作共识,那么也就不会出现失去或者双倍偿还的问题;此外,定金的交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约定,而诚意金则既可以选择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法进行协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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