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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延期交房函怎么办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由于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商品房所引发的逾期状况,无疑属于开发商之违约行径。即便开发商已发布了相关的通知,亦不能以此为由减免其所应履行的违约责任。开发商务必严格遵循与购房者签署的合同条款中有关商品房交付日期的明确规定,这是其身为房地产行业参与者所必然承担之基本义务。然而,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并非尽如人意。当开发商延迟交付房屋之日,作为购房者的我们应当依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针对延期交房的原因及情况的多样性,可概括分为如下三类情况:(一)开发商虽确实存在延期交房的事实,但在购房者催促之下,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完成交付工作,同时提供了合理的延迟理由。在此情况下,购房者无需立即宣告终止购房合同。然而,若该延期事项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合同中所明示的免责条款所致,且在购房者的容忍限度之内,例如因开发商资金周转不畅导致工程短暂停工后又重新启动的情况,购房者可以选择保持耐心等待并向开发商追讨违约金赔偿。(二)当开发商在受到催促后,仍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交房工作,且未提出有效的延迟解释,甚至试图逃避责任之时,购房者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购房者带来的经济损失。(三)若开发商在经催促后能在合理期限内妥善交付房屋,则购房者将无权宣告解除合同;然而,购房者仍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其延迟天数支付违约金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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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20:3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