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借名买房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如若购房者所购置之房产为普通商品住宅房,且买卖双方经充分协商后达成明确之一致共识及签署书面的借名购房协议,在这种情形下,此类协议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借名购房的请求,人民法院理应对其予以认可。然而,当涉及房产已遭财产查封、已无从转移所有权至善意第三人名下或存在其他无法完成所有权转移的实际障碍等问题时,借名购房者期望由名义购房者协助完成过户的诉讼请求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若购房者所购房产为经济适用住房或是其他类型的保障性住房,由于这类型房产的购买受到特定政策与法规的限制,涉及侵犯其他具备购房资质的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人民法院会倾向于判定此类协议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即便购房者实际上是通过假借亲属姓名的方式实现购屋目的,然而,一旦房产完成不动产登记手续,便产生物权效力,登记产权人将被视为房产的所有人,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能够推翻产权登记簿上所载明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结合房产的出资情况、实际占有和使用状况、购房发票、合同、房屋产权证书的持有人身份以及对借名购房行为是否有合理的解释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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