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如卖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作为买方应行使催告权利,要求卖方尽速完成交房事项,并对超期所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进行合理赔偿;在买方发出催告通知后,若卖方在三个月之内仍旧无法实现交房事宜,同时也无充分并且适当的理由进行解释和说明时,买方有权选择终止交易合同,并要求卖方一次性退还所有已经支付的房款金额以及相应的利息费用,同时还需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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