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的质量保修责任由谁承担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在商品房的主体结构中出现质量严重不足的情况,诸如呈现出结构性的炸裂、倾斜甚至崩塌等现象;(2)某些质量问题已经对正常居住和使用构成了严重干扰,例如无法保障正常的水电供应、建筑的隔音效果未达到标准等状况;(3)此外还包括其他一些较为常见的质量问题,例如房屋存在渗漏现象、地面可能出现空鼓现象以及墙壁表面出现脱落等瑕疵。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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