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案多久开庭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确保在立案日期起的六个月之内完成审判工作。若遇特殊情形需延长审判期限的,必须经该院院长批准并同意,且最长可再延长六个月;若仍然需要延期审判的,须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通常情况下,从立案之日起大约七日内,法院会将相关诉讼文件送达给被告,同时,针对一般的程序性问题,被告拥有三十天的答辩期。因此,最早的开庭时间可能会在立案之后的一个月进行,因为目前法院的案件数量较大,如果一个月左右的案件已经排满了开庭时间,那么就需要向后顺延。然而,最迟的审判期限应在六个月内完成,因此,在立案后的一个月至六个月之间开庭均属正常范围。
法律依据:
《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从立案到结案正常六个月审结,从立案之日起一般七日向被告送到相关文书,并且一般程序的话被告有三十天的答辩期。所以最早也会在立案后一个月开庭,因现在法院案件较多如一个月左右案件开庭时间已排满就要向后顺延,但最晚审限结束前到六个月内开。所以从立案起一个月后六个月前开庭都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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