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东莞购房交了定金可以退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购房期间所缴付的定金是完全可以退还的,然而需要遵循特定的条件和程序。当购房者想要取回定金时,通常在如下几种状况下是可以向开发商合理索偿的:首先,若开发商尚未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亦即在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其与购房者所达成的购房定金协议便是无效的。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无论双方签署的是《认购协议》还是未曾提及定金退还事宜,开发商均需无条件地将定金归还给购房者;其次,倘若开发商虽未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但却有意隐瞒关键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声称已经获得此证书,那么开发商就必须为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除了退还购房者的定金之外,还应当赔偿购房者因资金占用产生的利息以及其他相关财产损失;再次,若开发商已经满足商品房预售的法定条件,并且成功获取了《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在此种情况下,若双方仅约定了购房者如拒绝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便无法要求退还所交付定金,那么购房者可依据该约定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变更或撤销该约定的请求,进而要求开发商退还所支付的现金;最后,若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合同未能顺利签订,那么您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相应的定金,然而若是因为您自身的原因,且开发商并未存在任何隐瞒或欺诈行为,您仅仅是单方面提出返还定金的要求,那么您需要按照认购书中的退房相关约定缴纳违约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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