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邵阳延期交房如何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遭遇房产项目交付日期延误时,您有权向开发商发出书面通知进行催促。如若催告后的三个月之内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产,那么您便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出卖方延迟交付房屋或买受方延迟支付购楼款项,在经过书面催告之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然未履行义务的,此时作为合同解约权利人的一方,有权依法请求解除合同,此项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然而,如果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并未就此事项作出约定,则在经过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催告之后,解除合同的权利人享有三个月的合理期限来行使解除权。若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则解除合同的权利人自得知或者应当得知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之内可行使该权利。若逾期不行使,则解除合同的权利将自动消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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