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房质量索赔要求有哪些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我们面临房屋质量问题时,我们应该寻求专业评估机构对其进行全方位,深入细致的检测并针对结果给出准确、科学的价值判断和评估。如若发现房屋质量状况无法达到相关的标准或者协议的约定,那么购房者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申请解除合同,同时主张自己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当前市场价格与其购买时的价值之间的差额;为了缔结合同所投入的成本代价;以及因为交易未能顺利完成而可能产生的其他经济上或精神上的损失等。另外,如果发现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与其销售合同中所承诺的不符,那么当事人可以依据最新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14条规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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