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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南宁开发商延期交房怎么维权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若房产开发企业未能按时完成竣工验收并将住房交付至业主手中,业主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该企业发出书面催促通知,以期其能够尽快完成交房事宜,并与该企业就具体的交房时间进行友好协商。如经业主多次书面催促后,该企业依然未能在规定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完成交房,业主此时便有权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购房合同。对于房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约履行交房义务的行为,应依照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购房合同中并未对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做出明确规定,则应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由相关主管部门公布或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所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来予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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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2:5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