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定金收据要收回的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您无需向开发商归还认购书。认购书乃一种协议形式,常见于正式签署购房合同之前。此时往往会先签订之一份认购协议或认购书以作约定。待正式购房合同签署完毕,开发商将通常回收认购书,仅保留您在签订认购书之际所缴纳的定金收据,此为充抵房款之凭据。请务必留意,此处所述为正式合同的签订事宜。
1.认购书并非必须交付予开发商,而应由您自行妥善保存。无论您是否已支付全部房价款项,只要您在合同上亲笔签名确认,开发商便有义务向您提供一份完整的合同文本。 2.认购书本身并无特殊法律效力,仅为开发商签约过程中的一项程序性文件。若您已成功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则认购书的存在意义不大。 3.在开发商尚未获得预售许可证之前,认购书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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