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请律师要购房定金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条款,以下三种情形下购房者有权要求退回所交付之定金:首先,当买卖双方严格按照先前签订的合约履行各自义务时,定金应当抵扣相应的交易价款或予以退还;其次,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因素导致无法顺利签署正式购房合同,又或者由于双方对于协议以及与此协议相关的补充协议关键条款未能达成统一理解与认同,从而无法完成签约过程,且这一结果并非由任何一方单独造成的,在此情况下,定金是可以被退还给购房者的;最后,若卖方单方面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购房合同无法继续执行,那么购房者有权要求退还双倍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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