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州天鹅港交房延期有赔偿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若当事人一方未能及时履行其应有的合同责任或履约出现瑕疵,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那么,损失赔偿金额应当等同于由于违约行为所引发的直接损失,涵盖了合约执行完毕之后可能产生的利益,但同时也需确保该赔偿金额不超出违约方在缔约之际所能预见或者应该预见因为违约可能产生的损失范围。如果法律并未对此类情况做出明确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无相关约定,则在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可被合理地延长至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则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如逾期仍未行使,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对于那些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申请降低的当事人来说,应当以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作为衡量标准,适当予以调整;而对于那些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低而申请提高的当事人而言,应当以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最终的违约金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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