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西业主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某些特定状况之下,例如所购房屋遭受双重售卖之情形时,买受人依法享有向开发企业追偿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的权利,或者撤销先前签署的相关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此外,若出卖方未经授权擅自将该房屋转售予其他第三方,且此举已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目的无法实现,那么作为购房者您有权请求解除该合同关系,并要求归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费用,同时还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经济赔偿,最高额度可达到已支付购房款的两倍。这种权利同样适用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出卖方为谋求更高收益而再度将同一房产出售给他人,导致买方无法顺利取得房产的情况。您有权主张解除合同、退还价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同时也有权要求出卖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两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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