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延期交房的宽展期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明确规定,涉案的房屋竣工日期逾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如果出卖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或者买方未按期支付购房款项,经过催告后仍未在法定年限内履行责任,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申请,除非双方另有特别约定。若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且当事人也没有另行约定,那么,当另一方进行催告以后,其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最多仅限三个月。如果对方当事人并未做出相关催告,那么在解除权产生之日起的一年之内,须及时行使该权利;如超出此期限仍未行使,则解除权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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