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连期房延期交房如何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关于购房人享有的合约解除权利
当缔约方中的一方严重延迟其主要债务,且在经过适当的提醒后,仍未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进行履行时,另一方可按照规定解除所签署的合同。解除合同的权利是有一定期限的,即一年。在这一年的时间里,购房者有权随时通知开发商解除合同;然而,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那么购房者将永久失去解除合同的权利(除非是因为其他特殊原因,例如严重的质量问题)。 二、关于购房者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权利 若卖方未能按时交付房屋,他们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双方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一方违约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同时也可以约定因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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