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住了几年有质量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住宅工程质量问题涉及到的重要赔偿要求主要涵盖了以下四大要点:
首先,对于由于修缮住房致使预订的交房日期不得不延后引起的违约赔偿责任;接下来,考虑到住宅工程出现严重质量缺陷且无法有效修复因此选择退房进而产生的财务损失赔偿事宜; 再者,也可以尝试与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斡旋沟通,阐明我方对住宅工程质量的不满和诉求,同时勒令其在既定的期限内实施全方位、彻底的改革整改措施; 最后,假如在全力维修过后,住宅工程仍无法达到事先约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购房者的权益应得到保护,有权要求取消房屋购置以及销售合约的执行,并向开发商索取由此引发的相应经济损失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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