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烂尾楼停贷时间是怎规定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已经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时履行交付房屋的相关责任做出了详尽且细致入微的法律规定。尽管有时,例如在面对无法规避的自然灾害或者政策变动等不可控因素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能会推迟房屋交付时间。但是,这并不代表他们能够顺理成章地逃避自己应负的法律责任。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决定进行商品房预售之前,通常情况下我们都会看到他们与购房者签署预售合同。这份合同是由双方共同协商并达成的重要协议,其中包括了房屋售价、支付方式以及交付日期等诸多细节条款。如果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中的约定,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合同中所约定的交付期限,将出售的商品住房交付给购房者,否则他们可能会面临支付赔偿金甚至被起诉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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