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买卖合同卖方有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房屋出售方须向购买者提供详细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为了确保该合同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应,其必须满足如下几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首先,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应具备与其从事的民事活动相适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在合同中必须详细注明所售房屋的户型结构、建筑面积、使用功能以及所有权归属状况,并对房屋是否进行过装修等细节问题予以明确表述。 同时,双方还需在约定的交房日期前,以书面形式明确交接事宜及相关注意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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