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房违约业主能否收房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向业主交付所购房产,业主可考虑先行接收该房产。在此过程中,业主有权利向开发企业发出催告通知,敦促其迅速履行交房义务,并就超过合同约定日期的时间给予合理的赔偿。在经过催告程序之后,如果相关方仍然未能在三个月内完成交房工作,并且无法提供充分的理由进行解释,那么业主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解除购房合同,同时要求开发企业全额退回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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