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卖方交房违约可以扣尾款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因逾期交付房屋而产生之违约金是否可直接用于抵扣购房尾款这一问题,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够直接实现的。违约金是由于未能如期履行房屋交付义务而需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其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因未按规定期限交付而给另一方带来的相应经济损失。购房尾款则为购房合同中所规定的最后一笔付款项,在实践中,其应依照合同所约定的时间与方式予以支付。尽管在极少数情形下,买卖双方可能会协商并达成共识,通过使用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来抵扣购房尾款,但这种做法必须得到双方的一致认可,并且应当在合同条款中进行明确约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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