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交付算违约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依照既定合约规定的时间表完成房屋建造及交付工作,则此举将被视为严重违约行为,买受方完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对该违约企业进行追责。若经历了合情、合理的敦促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三个月之内仍未能履行交房义务并没有合理解释何以延迟履约,那么买受方可依法行使权力终止买卖合约。在此过程中,涉及到的全部费用以及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都应由违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然而,如果经过适当的催促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在三个月内按期完成房屋的建造及交付工作,那么买受方将失去单方面解除合约的权力,但是他们仍然拥有向违约企业主张赔偿因延误交房所导致的额外经济损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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