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二卖未签合同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在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均未依法进行登记的前提下,当其中涉及的标的房屋尚未实际交付时,可视为这两份合同均处于尚未切实履行的阶段。因此,确定何者应作为优先履行的依据便显得尤为重要。此时,我们可以参照两份协议中约定的生效条件予以判定——即哪一份合同的签署日期更为靠前,则该方便有权先行获得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换言之,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将享有优先获得房屋产权的权利;
(二)同样地,在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均未依法进行登记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份合同已经将标的物房屋实际交付给买受人,那么这一事实便充分反映出卖方的真实意愿,同时也构成了合法的履行行为。在此种情形下,无论两份合同的签署顺序如何,已经实际接收房屋的一方均有权获得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三)在两份房屋买卖合同中,如果其中一份已经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而另一份却并未进行相应的登记(无论房屋实际上是否已经交付给某一方),那么已经完成登记的那一方将自动取得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因为房屋的过户登记属于物权变动的范畴,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基本原则,在所有相关程序中,首先完成登记的一方所签订的合同将具有无可争议的法律效力。反之,对于那些未能及时办理登记的合同,其当事人只能选择向卖方提出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