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年公寓房产纠纷怎么解决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老年人群体唯一居所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不得擅自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当执行依据明确显示被执行者需要将其居住之房产交由他人时,自执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便会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如在此期间,被执行者以该住房作为其本人及受扶养家属维持生计和生活所需的基础性财产为理由进行反驳,则人民法院将会不予考虑和采纳。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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