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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建商和开发商的纠纷怎么处理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此种情况并不能被视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拒绝履行交房义务的合理辩护理由。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能按照合约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您享有依照双方签署的协议条款对其进行追究违约责任的法定权益。
首先,在开发商未能按时履约的情况下,您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收取其支付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每天计费,随着时间推移持续累积),直至您所订购的那套房屋顺利完成交割手续为止。这项规定尤其适用于房价迅速上涨超过预期水准,进而使获得的违约金以及补偿金总额难以弥补房价大幅度增值情形;
其次,您享有立即采取举措,请求单方解除这份契约,同时要求开发商按照日程支付当前已经产生的违约金,直至提出解约申请的那个时点为止。
此外,您还有权进一步要求开发商同时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而言,此类赔偿责任在合同中规定的比例通常为房屋总价值的15%至20%之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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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13:3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