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市对购房定金的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双方经协商,达成共识,由其中一方事先向另一方支付一笔特定金额的资金作为履约担保,但其最高额度不可超过主合同标的总价值的百分之二十,否则超额部分的保证金将失去法律效力。若支付保证金的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需以该笔保证金作相应赔偿;而如果接受保证金的一方未按承诺行事,则应支付双倍于该保证金的赔偿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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