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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审理房产纠纷案件规定是什么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在房地产领域中,经常出现的争端和纠纷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有关于房屋产权瑕疵问题的争议;
其次,因为卖方对其所出售的物业并未取得完整所有权而引起的法律纠纷;
此外,由于买方缺乏必要的购买条件而导致的购买限制纠纷也时有发生;在贷款购房方面,无法按照既定方式申请全额或部分房贷的问题亦屡见不鲜;
此外,关于房屋品质、房屋实际交付可能性及相关款项支付问题也常常成为法律诉讼的焦点;
最后,定金纠纷以及所谓的“阴阳合同”纠纷也是常见的房地产法律问题。针对这些纷繁复杂的纠纷,法院将依据具体案情,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依法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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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2 16:0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