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卖房隐瞒共有人算欺诈冯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法律实践中,欺诈行为主要可以被归类为两大类别的行为模式,即恶意隐瞒和虚假陈述这两个方面。显而易见,这两者之间的联系非常紧密,一般而言,负有责任向公众公开真相的一方,如果蓄意保持沉默,很可能会导致接受信息的受众产生误解,从而做出错误的决策。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在涉及到房屋销售合同的特殊情况下,卖方被特别设定了以下三种欺诈行为: 第一,故意隐瞒其尚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二,明明知道自己所销售的房产已经被抵押,但仍故意声称没有这种情况发生; 第三,故意掩饰其将所出售的房屋已经转让给他人或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在绝大部分情况下,当合同因为欺诈行为而被宣布无效或终止时,受害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全额退还购房款项,并且需要支付相应的购房款利息,同时还要对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当然,损失赔偿的具体数额将会以受损实体所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作为基础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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