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问题 | 战时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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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战时缓刑制度概述战时缓刑制度作为我国独有的刑罚制度,最先出现在1982年1月1口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中。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后来修订的97刑法原文照搬其作为第449条。战时缓刑制度在我国经历了从纯军事上的战时戴罪立功制度成为一种刑罚制度的发展轨迹,但这种变化和发展仅是从刑法条文中得到体现,在人们的认识和军事司法实践中,经常错误地把战时缓刑制度作为一种战时戴罪立功制度。这种错误认识根源于长期以来军内无法律,军纪就是法,军事指挥权过多地介入军事司法。 战时缓刑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以一般缓刑制度为基础的特殊缓刑制度,同时也是一种前科消灭制度,军事需要是其首要价值。刑罚不能超越公正与功利的界限,战时缓刑制度的设置也不例外。我国《刑法》不仅对“战时”的含义进行了刑法意义上的界定,还对与战时缓刑适用的特殊对象一一“军人”的范畴进行了明确。战时与军人这两概念不仅具有刑法上的意义,而且更具有军事上的意义。同样,立功也有军事意义上的立功和刑法意义上的立功。鉴于我国刑法对以上概念规定得并不具体,同时在适用战时缓刑制度时以上要素又是必不可少的,有必要对其进行具体深入的研究。战时缓刑制度与一般缓刑制度在适用时间、适用对象、适用条件、考验期限、考察内容、考察机关、宣告机关和宣告程序、法律后果均有所不同,只有对这些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战时缓刑制度才有可操作性。 二、战时缓刑制度的特征1.战时缓刑制度是一种特殊的缓刑制度当前,我军有不少军法学者还是将刑法第449条之规定视为一种战时戴罪立功制度,并提出以下理由。战时戴罪立功功制度一直是作为一种纯军事上的行为,不是一种国家司法行为,还沿用这一提法是不合时宜的。同时,虽然刑法第449条没有从立法上提出战时缓刑的概念,但是对其进行学理上的定义也未尝不可,虽然法学界目前还没人对战时缓刑的概念进行界定,但战时缓刑的提法己被广为接受。对于第二个理由,其认为将刑法第449条视为一种特殊的缓刑制度会导致适用法律结果的不周延更不能自圆其说。既然认为其不是一种缓刑制度,而是一种战时戴罪立功制度,与缓刑制度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制度,其与刑法第72条一般缓刑的规定自然就不是分则与总则的关系。相反,如果将其视为一种以一般缓刑制度为基础的特殊缓刑制度,其与第72条是分则与总则的关系,当分则没有规定犯罪军人没有立功表现时的法律后果时,按照总则中规定的关于一般缓刑的法律后果处理即可。 之所以将刑法第449条之规定视为一种缓刑制度,还因为它完全符合缓刑制度的特征:第一,缓刑制度是一种刑罚制度;第二,缓刑的适用前提是被告被判有罪;第三,缓刑法律后果的出现都附有一定的法律条件。之所以将其视为一种待殊的缓刑制度是因为它与一般缓刑相比,在适用时间、适用对象、考验期限、考察内容、宣告程序和法律后果等与一般缓刑不同,下文将具体阐述。 2.战时缓刑制度是一种前科消灭制度战时缓刑制度的规定是基本上原封不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照搬过来的,因而带有强烈的军事刑法的特色,与我国刑法的其它条文甚至与我国刑法的基本精神显得格格不入,所以法学界对战时缓刑制度本身的研究甚少,关注点多放在这种格格不入的特殊性上,尽管如此,这种讨论和质疑对我们认识战时缓刑制度的性质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国刑法中没有系统设立前科消灭制度。前科,指曾经被宣告有罪或被判刑罚的事实,在国外也被称为定罪记录或刑事记录。前科的存在,会导致各种不利于有前科者的各种法律后果,如再犯罪时的前科作为从重的量刑情节,将可能导致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加重;有前科者还可能丧失一定的民事或行政上的权利或资格。在一定条件下保留前科是有其合理性的,对于预防犯罪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前科作为不光彩的历史记录和人生污点与有犯罪历史的人相伴终生,会产生消极的罪犯标签作用,招致社会对有前科者的歧视、排斥,增加其在就业、升学、生活等方面的困难,从而延缓他们回归社会的进程。另一方面,因有前科而遭受不公的人有可能产生报复心理,从而重新犯罪,使保留前科的期待落空。为此,许多国家都设立了前科消灭制度。如加拿大、我国的澳门地区等。由于我国刑法只是在战时缓刑制度的设计中规定了对犯罪军人的前科消灭,适用面极为狭窄,没有建立系统的前科消灭制度,所以才有以上的关于战时缓刑制度违背刑法基本原则和违宪的质疑。建立系统的前科消灭制度不仅可以消除以上质疑,同时也可丰富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内涵,顺应世界刑事立法的潮流。 3.军事需要是战时缓刑制度的首要价值军事需要必须成为军事法的首要价值,法的价值不能过多地渗入军事法的精神之中,法的要素介入军事法只能是次要的、辅助的、或说起着技术性的指导和材料上的支持。准予战时缓刑的犯罪军人“有立功表现”,说明其悔罪改过,人身危险性消失,特殊预防的目的己达到,不必再执行原判刑罚,符合正义的刑法理念。公平是相对的概念,没有绝对的公平。战时对军人的犯罪行为多是从重处罚,军人的生命己不属于自己,而是属于国家和民族,这对军人个体来说是不公平的;战时缓刑制度可以消灭前科,对被宣告战时缓刑的军人来说看似超越宪法的特权,对他人来说不公,但对于整个国家和民族来说谈不上公平与不公平,而是需不需要的问题。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军人是身着军服的公民,其对国家虽然负有特殊的责任,但其公民身份没有改变。军人的宪法地位,原则上与一般公民相同,因此,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也应一致,但是在战时,军事法必须服务于战争,满足战争的需要,保持对战争的适应性是军事法的亘古不变的主题。 三、战时缓刑的构成要件1.战时缓刑适用的时间条件“战时”顾名思义是一个与“平时”相对应的概念。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不仅要求我们能够在和平时期要做到依法治国,在战争时期应该做到依法办事。随着十七大的召开,十七大报告中关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战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提高军队应对多种安全威胁,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能力”等的要求的提出,特别是军事建设及军事任务多样化的渐渐增多,国内法对“战时”的含义的界定的不完善之处日渐凸显出来。通常意义上的“战时”是指“战争的持续时间,即从战争开始到战争结束的全过程。无论是国内法上的“战时”还是国际法上的“战时”都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在国际法中,战争的持续期间及交战各方的法律关系适用战争法的规定;在国内法中,只要是符合“战时”的法律规定情形就导致适用特别法的启动。因而“战时”己经超出了“期间”的含义,具有“场合”、“条件”等意义。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所规定的法律关系的主体适用国际法的规定,而对于适用的情形、场合、和条件等适用国内法的规定。 2.战时缓刑适用的对象战时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我国《刑法》第四百五十条规定了军人的范围,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可以看出,我国是从国家利益出发,以服役为基础,以履行军事职责为标准界定军人的范围,即采取的广义说。战时缓刑制度的适用对象应包括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军人,我们应该准确把握战时缓刑制度适用的对象,只有犯罪军人才有可能适用战时缓刑制度,准确把握军人的范畴是正确适用战时缓刑制度的关键。二是必须是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军人,犯罪军人适用缓刑的法律前提是被判处一定刑罚处罚。三是必须是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现实危险性是主观恶性的重要体现,也是量刑所必需考虑的条件。因为被宣告缓刑的罪犯有一定的人身自由,那么如果罪犯有现实危险性就不能适用。犯罪军人必须没有现实的危险性也是适用战时缓刑制度的本质条件。 3.立功一般来说,立功有三层含义:一是刑法总则中的立功;二是军事上的立功;三是其他组织管理系统中的立功。军事上的立功表现是“指受团以上单位表彰或者奖励。因公负伤或者牺牲的,应当视为有立功表现。川绷我军《纪律条令》第十四条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成绩突出的;(2>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事迹突出的;(3)遵守和维护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事迹突出的;(4)执行军队的军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事迹突出的;(5)完成作战或作战保障任务表现突出的;(8)完成战备、执勤任务成绩突出的;('l军事训练成绩突出的;(8)学习政治、科学、文化、技术成绩突出的;(9)完成生产、施工任务有突出贡献的;(10)履行职责,任劳任怨,钻研业务起模范作用的;(11)抢险救灾、支援国家建设事迹突出的;(12)拥政爱民,维护群众利益成绩突出的;(}3)团结互助,尊干爱兵表现突出的;(1})爱护装备和公共财物,勤俭节约成绩突出的;(15)预防和避免事故,使国家、军队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8)保守、维护国家和军事秘密事迹突出的;(1'l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和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明显成果和效益的;(18)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和抵制不正之风表现突出的;(19)制止违法违纪行为,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维护社会秩序表现突出的;(20)其他方面事迹或成绩突出的。”从《纪律条令》中可以看出,根据军人的不同表现可以获得不同的奖励项目。解放军军事法院对《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的“立功表现”的注释表明,从三等功到荣誉称号,都可视为立功。对嘉奖,只有团长以上单位实施的嘉奖才能视为有“立功表现”,由连、营实施的嘉奖应排除在有“立功表现”之外。 四、战时缓刑的执行1.战时缓刑的考验期缓刑的考验期,又称缓刑考验期,它是对受缓刑宣告的人进行考验所需要的时间,表明缓刑的开始和结束。从一定意义上讲,缓刑考验期是对被宣告缓刑人的一种保护,因为如果没有规定考验期,被缓刑人就处于无期限的考验之中,时刻受到原判刑罚的威慑,这对受刑人来讲是不公平的,也有违缓刑制度的精神。我国刑法没有对战时缓刑的考验期作出规定。首先应该明确,战时缓刑需要考察犯罪军人在战时是否有立功表现,一定是有期间要求的,不可能无限制地考察下去,所以一定需要缓刑考验期。先前宣告的一般缓刑的缓刑考验期并不会因为战时缓刑的宣告而失效,它依然存在,并且单独地对一般缓刑起着作用,在犯罪军人没有立功表现时,如在缓刑考验期间遵守相关规定,则可认为是成功的一般缓刑。一般缓刑的缓刑考验期还有另一重要作用,即只有缓刑考验期的全部或一部处于战时,才可适用战时缓刑。同时战时缓刑的考验期的长短也应该以一般缓刑考验期为基础。一般缓刑考验期限只是作为战时缓刑考验期限的基础,决定其长短的还有其他因素。那种认为战时缓刑考验期就是一般缓刑的考验期,战时缓刑的考验期限等于一般缓刑的考验期限的观点是错误的。战时缓刑的宣告标志着战时缓刑考验期的开始,但这不意味战时缓刑考验期可以明确规定一个结束的时间。战争的持续时间具有不确定性,长则十数年,短则几天,战时一旦有“立功表现”,就马上结束战时缓刑的考验,赦其罪与刑,还是要等到一般缓刑考验期满或者战争结束?确定战时缓刑考验期限的正确做法应该是以宣告的一般缓刑考验期限为基础,综合考虑有“立功表现”出现的时间和战争的持续时间来决定战时缓刑考验期的长短。 具体来说分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在宣告战时缓刑后,战争的持续不超过缓刑考验期的,就有“立功表现”,则以一般缓刑考验期满之口为战时缓刑的考验期满之口,赦其罪与刑。也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考验期同时期满。第一种情况适用于处置突发事件以及战争状况持续时间较短的情况。第二种情况,在宣告战时缓刑后,战争的持续超过一般缓刑的考验期才有“立功表现”的,以有“立功表现”的之口为战时缓刑考验到期之口。这样规定,可以让犯罪军人在整个战时都有戴罪立功、赦其罪与刑的机会,若是的固定一个期限,一般缓刑考验期结束时还没有“立功表现”,战争也还没结束,那么在剩余的战时里,犯罪军人就失去了戴罪立功、赦其罪与刑的机会。这样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当一般缓刑考验到期时,被宣告战时缓刑的犯罪军人还没有“立功表现”,这时是否要马上宣告一般缓刑考验期满和缓刑期满的法律后果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一般缓刑是战时缓刑的存在基础,一旦一般缓刑结束,战时缓刑就没了存在基础,所以这时可适当延长缓刑的考验期限,以原来宣告的一般考验期限为限,且只能延长一次。若是战争持续时间太长,超过延长的考验期还没有结束,且被宣告战时缓刑的犯罪军人还没有“立功表现”,这时应当宣告一般缓刑结束,同时战时缓刑也随之结束。 综上所述,战时缓刑的考验期限要综合考虑一般缓刑的考验期限的长短,犯罪军人有“立功表现”的时间,战争的持续时间来确定,有可能短于一般缓刑考验期,有可能等于一般缓刑考验期,也有可能长于一般缓刑的考验期限。 2.战时缓刑的考察内容对于被宣告战时缓刑的现役犯罪军人,对其进行考察的内容主要是我军的三大条令和其在战时是否有立功表现。三大条令具体是指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队的条令条例,服从所在部队和指挥员的监督管理,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忠于职守、作战英勇。这里的“立功表现”是指其他组织系统中的“立功表现”,且经过考察机关和法院的确认。 3.战时缓刑的考察机关比较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三个军事司法机关,唯一适合作缓刑考察机关的也就是军队保卫部门。所以对被宣告战时缓刑的犯罪军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军队保卫部门考察,所在部队或战斗单位予以配合。但是,部队只是在团以上单位才设有保卫部门,而我军的战斗单位多以班、排、连、营为主,所以在以上作战单位作战时,军队保卫部门无法实现对被缓刑军人的考察,考察的主要职责自然就落到以上基层战斗单位身上来了。 五、战时缓刑的法律后果对于战时缓刑制度的法律后果,我国刑法只规定“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没有对其他情况下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在分则没有规定的情况应当适用总则关于缓刑的规定,所以根据刑法总则关于一般缓刑法律后果的立法规定,考虑战时的特殊情况,根据缓刑考察期内发生不同的法定情形,分别导致以下四种法律后果: 一是成功的战时缓刑,确有立功表现,应当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二是成功的一般缓刑:没有立功表现,也没有违反缓刑监督管理规定的,考察期限届满后,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三是严重违规:违反缓刑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四是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对新罪或者漏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五是缓刑减刑:减刑,并相应缩短考验期限。 战时缓刑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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