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州六月底延期交房是合法的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购房环节中,如不幸遭遇逾期交房现象,此类行为仅凭自身未必构成违法行为,然此满载而归为违约案例矣。若经耐心催促之下,并在符合合理性需求的期限内获得房地产开发商竭力实施的正面反馈,则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买方似仍无法径直终止交易协议,但却保留着向开发商索求赔偿可能遭受损失的合法权益;如果在相同振奋人心的催促之后,房地产开发商依然不能按约定时限落实交付流程,且未能提出合理的解释或者陈述来说明这种情形,那么在这样的严格场面下,买方便有权利请诉解除合同,与此同时,所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亦将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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