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案件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需要关注的是房屋所有权方面存在的瑕疵与争议;
其次,由于卖方在处理该房地产方面缺少法定权力而产生了种种问题; 再次,针对买家未能满足购置房产所要求的资格标准而引发的争议; 此外,还有可能涉及到合同签署之后,因无法完成房屋抵押贷款办理手续所引发的纷争;更甚者,有可能会牵扯到因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纷争等等。 最后,我们也务必重视因房屋没能按原定计划交付而引发的纠纷、定金问题以及所谓的“阴阳合同”纠纷等多种可能性。面对如此繁杂多样的纠纷案件,法院将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每一个案例进行单独审理并作出判断,同时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参照各方当事人所提供的各类证据材料,以期得出最终的合法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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